一、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执行全额贴息。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息的50%给予同期最长2年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2年。
五、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六、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案。
七、农村贫困人口扶贫车间奖补
扶贫任务重的县 (市、 区) 设立 “扶贫车间” ,与农村贫困人口签订承揽合同, 并在 12 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给予“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1000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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